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制度适用规则的通知
郑环办〔2006〕1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1.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正在进行土建,厂房尚未建成。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环评文件已编制完成,但未上报环保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尚未安装。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展环评工作但环评文件未编制完成。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尚未进行试生产。
罚款基准: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展环评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已进行试生产。
罚款基准: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展环评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已正式进行生产。
罚款基准: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2万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罚款基准: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影响恶劣。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进行申报。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能如实进行申报,但超出规定的期限的。
罚款基准:
水:3000元以下。
噪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气:1万元以下。
固体废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
罚款基准:
水、噪声: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气、固体废物: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过,又再次违反的。
罚款基准:
水、噪声: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气、固体废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逾期不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但一类污染物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2级;边界噪声超标5分贝以下。
罚款基准:
水:2万元以下。
固体废物: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气:1万元以下。
噪声: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3级;边界噪声超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
罚款基准:
水、固体废物: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气: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噪声: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4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4倍以下或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4级;边界噪声超标10分贝以上15分贝以下。
罚款基准:
水、固体废物: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气: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噪声: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1)排放水污染物超标4倍以上或一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4倍以上或排放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4级以上;
(3)边界噪声超标15分贝以上;
(4)私设暗管或利用夜间偷排未经处理生产废水;
(5)超标排污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罚款基准:
水、固体废物: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气: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噪声: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治理工程已完工,正在试运行,未申请验收。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正在治理,主要设备已经安装到位。
罚款基准:
水:3万元以下。
其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正在治理,主要设备尚未安装。
罚款基准:
水: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
其他: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方案已上报环保部门,治理工程尚未动工。
罚款基准:
水: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其他: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无治理方案,治理工程未动工。
罚款基准:
水: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其他: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对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由批准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责令限产限排(污)、治理污染。”
六、违反危险或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没按照规定设置。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罚款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无任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拒不配合。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不按规定设置识别标识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一般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将一般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②将特殊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将一般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②将特殊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三)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安全性处置,将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安全性处置,将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安全性处置,将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一般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出现扬撒、渗漏现象,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影响的。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将一般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出现扬撒、渗漏现象,能及时清理,未造成人身和环境影响的。
②将特殊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影响的。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影响的。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取防范措施不规范,造成一般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一般危险废物,能及时消除影响,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未造成环境污染。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一般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一般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污染。
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特殊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特殊危险废物,能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环境污染。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一般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一般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特殊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特殊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能编制完成。
罚款基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未编制完成。
罚款基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未制定,且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
罚款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改正。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改正。
罚款基准: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改正,且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
罚款基准: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规定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改正。
罚款基准:5000元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改正。
罚款基准: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贮存、运输、处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改正,且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
罚款基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十)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首次违法,数量极少且仅有一处,能立即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有两处以下,数量在一公斤以下的。
罚款基准: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有两处以上,数量在一公斤以上的。
罚款基准: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十一)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尚未造成环境影响,能及时按照要求整改。
罚款基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对周围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罚款基准: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罚款基准: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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