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 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 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 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 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 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 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 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①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③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2)听证的进行程序:告知——申请——受理——通知(公告)——听证。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
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许可不收取费用
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
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 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 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 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3.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 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 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下列3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征收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征收的主体合法
1.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征收,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征收。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1.行政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78号令)
《关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及油田落地油、碎石加工、煤场扬尘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环保局豫环〔2004〕5号)
2.行政征收的项目。根据《收费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以下项目的征收: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噪声超标排污费;
(4)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排污费。
(三)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证号 24001,发证单位:郑州市物价局,持证单位: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严格执行行政征收程序
1.申报登记。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排污者应定期进行申报。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申报进行审核。
3.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和复核
(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4条,《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排污申报进行核定,下发《排污核定通知书》。
(2)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8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进行复核,下发《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
4.排污费计算。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及油田落地油、碎石加工、煤场扬尘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的公告》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计算排污费。
5.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
(2)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同时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出复议或诉讼,根据复议或诉讼进行最终决定。
(3)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1条、《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在诉讼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票据应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5条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排污费征收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7.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排污费征收与使用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8.行政征收文书归档 。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后,环境监察部门应对排污费征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一、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属市局审批项目,由市局提出审批意见;属国家、省局审批项目,由市局提出审查意见)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
2.办理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2)符合规划要求;(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4)污染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5)符合清洁生产原则;(6)项目建设应能够维持和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3.办理时限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属国家、省局审批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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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开发监督处(自然生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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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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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
1.告知责任。(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解释、说明、允许更正责任。(1)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开发处
(生态处)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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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岗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
开发处
(生态处)
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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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岗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客观、公正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处长汇报,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请人。 |
开发处
(生态处)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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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审查、审批岗 |
对申请人提交的环评文件(报批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开发处
(生态处)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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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岗 |
对承办人报送的环评文件(报批版)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
开发处
(生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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