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2893—82 安全色
GB2894—88 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
序号 |
提示图形符号 |
警告图形符号 |
名 称 |
功 能 |
|
1 |
 |
 |
污水
排放口 |
表示污水向
水体排放 |
|
2 |
 |
 |
废气
排放口 |
表示废气向
大气环境排放 |
|
3 |
 |
 |
噪声
排放源 |
表示噪声向
外环境排放 |
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 |
形状 |
背景颜色 |
图形颜色 |
| 警告标志 |
三角形边框 |
黄色 |
黑色 |
| 提示标志 |
正方形边框 |
绿色 |
白色 |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本标准
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 江 明 章新林 韩红娟 贺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