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include file="/ValidPrivilege.jsp"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首页
环保政务
政策法规
开发监督
污染控制
规划计划
科技标准
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
宣传教育
政务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郑州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环境标准>>放射性环境标准
关于发布《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接受水平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08号
关于发布《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接受水平规定(暂行)》的通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的管理,现批准《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53&#0;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2年1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Copyright 2004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郑州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Power by ChinabyteCMS

Powered by ?ì?????????í???¨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