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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理念,是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有力措施,2003年在我市推行以来,在深化污染防治、削减排污总量、促进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更加有效地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市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7)、《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10)及《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3),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经济调控、技术服务为主要手段,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为先导,推动我市清洁生产的全面开展,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引导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工艺技术改造、完善制度管理等措施,走上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良性发展道路,促进我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7年底,全市100家重点污染企业完成首轮清洁生产审核,培育5家高标准、规模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2008年开始到“十一五”末,全市造纸、印染、化工、酿造、电力、建材、冶金、煤炭、耐材、有色金属等主要污染行业分期分批完成首轮清洁生产审核;培育3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研发和推广一批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改造一批重污染、高耗能企业;鼓励一批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培育一批新兴的生态工业园区。
    ()201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在各行各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在重点企业、行业、工业园区取得节能减排的明显成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有较大的转变。
    三、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第16号令)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害物质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分期分批提出并上报确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79)的要求,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考核目标,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凡列入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和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监控名单的企业,须依法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水、电、煤、气高消耗企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节能减排计划,分期分批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将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舆论监督,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环保主管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企业审核前后,应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能耗、物耗水平监测及评价。
    ()凡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进行新建(或搬迁)、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应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方面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或评估,确定最优方案,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市环保局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企业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审核计划;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罚。
    四、保障措施
    ()成立“郑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指导、协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鼓励和支持将清洁生产审核或评估报告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其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初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其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估,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加大科技支持,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市科技局要在科技开发计划中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产品。科技攻关项目立项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清洁生产情况,并有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作为主要附件。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的精神和要求,在全社会形成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清洁生产审核目标考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办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评审标准、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和个人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并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备案。
    ()完善激励机制
    1.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立项予以支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工艺进行筛选和评估,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推广,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项目,优先列为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扶持。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对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优先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的有关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世界银行贷款等资金用于实施清洁生产;申请上述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环保等部门评审验收文件。
    3.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4.市政府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中费及高费方案给予资金支持、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1)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相应补贴。其中省政府下达任务的企业平均每家支持8万元,市政府下达任务的企业平均每家支持5万元。
    (2)对列入省、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完成政府目标的基础上,凡污染物减排实现1个百分点,经考核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达标实施后实现节能、减排达10%(10%)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以节能为主的项目补助按照市政府节能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4)对在2010年底前全区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全部完成首轮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对巩义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政府奖励60万元;对新郑市、中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街区政府奖励40万元;对金水、管城回族、二七、中原、惠济各区政府奖励20万元。
    (5)每年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先进县()区政府奖励5万元,先进单位(含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5.对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后,命名为“郑州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在市级媒体上表彰公布,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评选。
    ()加强监督管理
    1.凡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意见。
    2.凡申请科技攻关项目立项和申报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企业,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清洁生产情况,并提交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3.凡当年未完成政府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的企业:
    (1)限制其参加政府组织、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
    (2)限制其参加政府组织、支持的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3)限制其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4)限制其新、改、扩建项目的申报审批。
    (5)限制其换发年度企业排污登记证。
    (6)上市企业则不予出具环保年度核查证明。
    4.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按要求或不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等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待企业完成政府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申报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批。
    5.对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不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其污染情况,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未完成年度清洁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取消年终环保、经济、科技等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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