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include file="/ValidPrivilege.jsp"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首页
环保政务
政策法规
开发监督
污染控制
规划计划
科技标准
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
宣传教育
政务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郑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排污申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豫环[2003]10

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中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排污者跨行政区域或有其它情况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报:

(一)排污者所在地跨县(市)的,向主要生产厂区所在地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但其排污口的设置应与排污申报地相一致;排污者的粉煤灰排灰场、尾矿场、其它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远离主要生产厂(矿)区,且在其它县(市)的,可以单独向上述场所管辖地的县(市)环保部门申报。

(二)排污者的生产设备因租赁、承包等形式转让管理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法人代表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按实际排污善进行统一申报;排污者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形成多个排污单位的,每一个排污单位均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

(三)中原油田、河南油田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申报。

(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承包工作的实际施工期进行申报。

三、排污者应当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其所申报的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既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同时还要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其它环境管理的依据。

四、排污申报工作由各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承办。对排污者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定需要实际监测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协助进行核定。

五、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或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六、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核定、复核、计算、开通知单、汇总等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软件的使用和省级汇总工作另行通知。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合格的排污者输排污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八、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理)机构要配备必需的微机、打印机、网络舆等配套设备。

九、排污申报表的式样、内容和填写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省环保局另文通知,排污者按规定报表填写一式三份。不按规定申报或拒不申报的,按拒报、谎报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4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2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1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

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

七、《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

八、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

九、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对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附件(下载):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点击下载

2、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点击下载

3、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点击下载

4、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点击下载

5、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点击下载

6、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点击下载

7、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点击下载

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点击下载

9、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点击下载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Copyright 2004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郑州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Power by ChinabyteCMS

Powered by ?ì?????????í???¨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