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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取范围及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1
污水排污费
污染当量
0.7元/当量
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环保局文件豫环[2004]5号《关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及油田落地油、碎石加工、煤场扬尘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的公告》(第一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废气排污费
0.6元/当量
同上
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0.6元。
3
噪声超标排污费
超标分贝数
见附表1
根据不同超标分贝数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4
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吨
见附表2
根据不同的废弃物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附表1.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附表2.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固体废弃物名称
冶炼渣
粉煤灰
炉渣
煤矸石
尾矿
其它渣
收费标准(元/吨)
25
30
郑州市物价局监制
举报电话:郑州市物价局:12358
郑州市环保局: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