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按老项目管理要求办理环保手续。永远单位应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报告》,经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老项目补办环保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用途、购买事件等详细情况);核仪表、仪器说明书复印件;核技术应用单位的地理位置图和安装现场平面布置图;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卫生部门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2003年10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办理环保手续。用源单位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进行技术评估。《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市环保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新项目办理环保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拟购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用途、购买时间等详细情况);核仪表、仪器说明书复印件;核技术应用单位的地理位置图和安装现场平面布置图;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