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环保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对社会的公开承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程序。
一、环境信访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认真受理和承办属于本级、本部门的信访问题,不得互相推诿,不准矛盾上交。
二、实行重大案件、上级转办(交)办件、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包案制度和结案回访制度。
实行逐级上访制度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各级信访办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上级转(交)办的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认真做好登记、审查、立案工作。市局信访办设在法制处,各县(市)、区环保局也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2、信访办负责告知电话投诉人应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写明污染单位、污染源地点和污染事实,并签署投诉人起初姓名、单位(或地址)、电话、邮编。信访办负责为投诉人保密。
3、属县(市)、区和其他行业部门解决的电话投诉,市局信访办负责告知其直接向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办理
1、重大信访件、上级转办件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由各级信访办登记审查立案后,报主管局长阅批。
2、属县(市)、区和其他行业部门解决的电话投诉,市局信访办负责告知其直接向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办理
1、重大信访件、上级转办件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由各级党委信访办登记审查立案后,报主管局长阅批。
2、属县(市)、区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提案等由市局信访办转交县(市)、区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3、属市局职责范围的信访、提案等转有关处室和监理站调查处理。
(1)属于未审批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包括钢炉、窑炉、饮食行业、工业噪声等)造成的污染纠纷,按职责权限划分,由负责处、室会同监理站调查处理;
(2)属于已审批而在建的建设项目、锅炉、窑炉等造成的污染纠纷由原来审批处室调查处理;
(3)属于限期治理限期内的项目造成的污染纠纷,由污管处调查处理;
(4)属于审批验收合格的项目造成的污染纠纷,由监理站会同有关处室调查处理;
(5)属于建筑施工造成的污染纠纷,由监理站调查处理;
(6)属于污染事故、赔偿纠纷问题,由法制处牵头调查处理。
4、重大信访、提案等由各级信访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5、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管辖的信访、提案等由信访办负责转交有关行业部门处理。
(三)时限及反馈
1、各级信访办于受理信访件4日内负责将信访件转交各调查处理部门。
2、负责调查处理部门于接件后6日内赴现场调查处理。
3、负责调查处理部门于20日内向信访办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包括)有关材料;对难以处理的案件于10日内向信访办书面反馈调查情况及时处理建议,信访办报主管局长批示。
县(市)、区按市局信访办单规定时间反馈结果。
4、未按时限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当前办理情况,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0天。
5、对重大、紧急案件的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随时向市局信访办反馈信息,市局信访办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各级信访办负责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投诉群众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五、督办
1、在被投诉单位实施整改过程中,监理站应配合原承办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直到整改完成为止。
2、信访办要经常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和加强整改督查。
六、例会及分析
各级信访办每季办每季将受理、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找出热点、难点问题,排查不安定因素,报局信访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县(市)、区同时报市局信访办。
七、立卷归档
信访案件处理完毕后,由信访办及时归档。一般性信访件分年度归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建立专卷,重大污染事件和污染索赔案件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以上信访工作程序,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