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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举报。
2、 受理对排污单位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非法排放的举报。
3、 受理对建设单位未办环评手续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举报。
4、 受理对单位或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
5、 受理对生产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举报。
6、 受理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举报。
7、 受理对其他由环保部门管理的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举报。
8、 受理对全市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事件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