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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07〕2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监察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郑州电监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工商局 省政府法制办 郑州电监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以卫河、贾鲁河、惠济河3个流域和化工(化肥)、医药、电力3个行业、133个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带动各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卫河、贾鲁河、惠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卫河、贾鲁河、惠济河流域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本年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通过整治完成47家企业的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凡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2007年6月底前要关闭到位。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要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以上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市长和县(市、区)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化工(化肥)、医药、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56家化肥(化工)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19家医药企业(原料或以原料为主制药、中药制药),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医药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和河南省与国家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计划,依法关停2007年度应关停的1023MW小火电机组,同时对列入2005、2006年度应关停但尚未关停的412MW小火电机组立即予以关停,合计共关停42家电厂的1435MW小火电机组;督促列入2007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33家电厂的10630MW机组完成二氧化硫脱硫治理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

  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07〕2号文件执行。国家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关停任务,由国家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完成;地方电厂机组的关停任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列入2007年限期治理名单的33家电厂的10630MW机组二氧化硫脱硫治理任务,由省环保局督促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市长和县(市、区)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并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各省辖市环保局、水利局组织具体实施。

  2007年4月底前,省环保局、水利厅负责完成对各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审核,并上报省政府批准。

  2007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级市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2007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各省辖市和县级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水泥、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1月底前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要进行清理;对其中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7年3月25日前将上述行业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1.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

  2.省政府根据各省辖市环境质量状况确定22个由省政府督办的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附后)。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名单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排定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

  3.省政府督办的各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的工作方案,包括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报省环保局备案;方案中所涉及的关闭违法企业或生产线的任务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省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淮河流域省辖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成投运,其他省辖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做好开工建设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7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政府应于2007年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省辖市应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省政府督办的各市重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局备案,每月向省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省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各省辖市发出通报。

  (八)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置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附件  省政府督办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序号 省辖市 综合整治重点
1 郑州 登封市大冶镇、阳城开发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2 开封 尉氏县废催化剂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3 洛阳 伊川县棕刚玉行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4 平顶山 焦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5 安阳 安林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6 鹤壁 助剂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7 新乡 辉县市耐火材料群环境综合整治
8 焦作 皮革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9 濮阳 化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0 许昌 禹州市耐火材料群环境综合整治
11 漯河 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屠宰业环境综合整治,砖瓦窑企业综
合整治
12 三门峡 陕县棕刚玉行业、义马市和渑池县地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3 南阳 白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4 商丘 皮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5 信阳 312国道沿线珍珠岩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6 周口 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皮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7 驻马店 畜禽养殖群环境综合整治
18 济源 冶炼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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