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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通知
豫政办 〔2007〕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各级、各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省政府决定在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或审核的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一)未完成与上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

  (三)国家明令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查处不力,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四)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未完成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生产或试生产。

  (四)因污染问题引发群体上访两次以上。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或审核各类评先表彰时要事先书面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目标管理、监察、信访、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认真负责地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各类评先表彰中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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