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从根本上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协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创建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目的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整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并重的典范,推动全市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强企业治理污染、强化环境管理的自觉性,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开展此项创建活动对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建范围
拟申报的单位必须是在郑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的工业企业:
(一)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二)申报前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建程序
(一)申报
1.申报程序。市区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各县(市)、上街区企业向所在地环保局申报。
2.申报内容。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自查报告包括创建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和所取得的成绩。自查评分表需附各项考核指标自评分说明。
(二)初审
各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部门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所有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
(三)考核
市环保局经初步审核,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完成后,专家组写出考核结论报市环保局。
(四)公示
市环保局根据专家组考核结论,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期间市环保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命名
市环保局结合公示情况,将确定的企业名单报郑州市人民政府终审,终审合格后,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为“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颁发证书并授牌,在媒体上公示。
(六)复查
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抽查、暗查不合格或有群众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查处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取消其称号:
1.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企业停产、破产、改变经营项目;
3.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优惠政策
获得“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可以享受以下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一)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可由环境保护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省相关补助资金或研发资金。
(二)由郑州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参与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评比。
(三)在郑州市环保网站上对企业的环保工作和环保业绩进行宣传。
附件1: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2: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附件3: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自查评分表
附件4:郑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点击右键浏览或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