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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5年夏季部分地方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处罚的通报郑政文〔2005〕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夏季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实,而出现焚烧现象,经市政府秸秆禁烧督查组督查,全市共焚烧农作物秸秆169亩、树62棵。为了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依照《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奖惩考核实施办法》(郑政文〔2003〕12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发生焚烧现象的巩义市、荥阳市、登封市实施财政处罚。鉴于三起焚烧现象属于刑事案件和意外事件引起,对涉案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决定实施减半罚款。本次财政罚款总额为84万元,其中荥阳市49万元、巩义市22万元、登封市13万元。此外,对发生零星焚烧现象的管城回族区、中牟县和中原区提出批评。

市财政局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7日内将财政罚款划拨到位。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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