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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8]272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配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与命名工作,现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办法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见附录一、二)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a.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b.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c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录三);

 d.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四条  审批、命名与复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2.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 1.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2.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3.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录一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2.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3.效益显著。

   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与标准

指标

三类

二类

一类

1.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年均纯收入(元)

 

>1200

 

>2000

 

>3000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吨/万元)

<2.5

<2.0

<1.8

   (3)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同左

同左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70

>80

2.生态环境保护

   (1)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标或全国通用标准

 

同左

 

同左

   (2)退化土地治理率(%)

>50

>60

>70

   (3)灌溉定额(m3/亩)

旱地<300

水田<500

<250

<400

<200

<300

   (4)秸杆综合利用率(%)

60

70

80

   (5)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0

>70

>80

   (6)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20)

>90(30)

100(40)

   (7)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20

>30

>40

   (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9)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0)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1)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50

>50

>60

   (12)城镇噪声状况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7

>9

11

   (14)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0

>85

>90

   (15)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40

>50

   (16)受保护陆地(湿地)面积(%)

>10

>10

>10

 

 

 

 

附录二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1.指标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对此有明确要求,以后的文件又有补充,主要精神是:

(1)试点地区应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等。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生态示范区建设,下设办公室。

(3)试点地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列入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5)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政府会议。

(6) 模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示范区建设以来,没有发生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规划;“十五小”关停率100%;严格执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文件副本或地方统计数据。

3.验收要求:自公布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二、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1.指标解释:按照环办然字[1996]046号文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政府以适当形式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就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内容(包括工程),已落实了建设经费或有了可靠的经费筹集渠道。

2.数据来源:政府办公室、地方计委或各有关委办的文件、实施计划。

3.验收要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文本,专家论证意见、名单和批准实施的文件齐全。说明资金筹集渠道、数量,落实程度。年度规划经费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实。

三、效益显著

1.指标解释: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大多数居民获益。

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和主管局提供本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例。

3.验收要求:上述实例在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是举足轻重的。

 

第二部分  验收指标

[社会经济发展]

一、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1.指标解释: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中国农业年鉴》(1996年)统计的1995年全国平均数为1577.4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单位GDP能耗

1.指标解释:单位GDP 能耗是指县(市)总能耗与本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据1997年《统计年鉴》1996年全国平均数为2.0吨/万元。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 ×10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性指标验收。

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目前全国农村取得饮用水的四种形式:自来水厂,受益人口比例48.01%;手压井,受益人口比例23.63%;雨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例0.45%;其它饮水形式,受益人口比例16.84%。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

一、森林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