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include file="/ValidPrivilege.jsp"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首页
环保政务
政策法规
开发监督
污染控制
规划计划
科技标准
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
宣传教育
政务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郑州市环保局>>环保动态>>最新公告栏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的通告

郑环办200762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

控制和监督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坚持开展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为继续给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和考试环境,现将今年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于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进行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

58日至66日,凡在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午间(12:00-14:30)和夜间(20:00-次日8:00)时段内禁止施工;67-68日高考两天内,全天24小时禁止从事任何建筑施工作业。各建筑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二、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强度,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磁带音像制品销售要用耳机试听卡带及光盘;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产生噪声污染的,其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标准。

四、凡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要遵守有关规定,远离居民居住区,不得产生过大音量或噪声扰民现象。

五、继续做好机动车“禁鸣”工作,禁止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喇叭或其他产生噪声设备。

六、各县(市)、区环保局、行政执法局要按照《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本《通告》要求,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Copyright 2004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郑州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Power by ChinabyteCMS

Powered by ?ì?????????í???¨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