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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省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省环保局监察厅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与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现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将局系统内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市环保局与市监察局联合成立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任: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群水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员:任朝东  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苗东风  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市环保监测中心站站长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支队长

马海红  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主任

张绍军  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主任

    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市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市环保局开发处处长

    市环保局综合处处长

翟中保  市环保局监察室副主任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都小尚  市环保局生态处处长

    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

徐宏彬  市环保局人事处处长

冯保河  市环保局财务处处长

朱贵基  市环保局机关党委书记

工作人员:刘付党   

办公地点设置在市环保局。

二、工作方式

各单位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环境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局法规处移交,由局法规处进行审核后向局纪检监察室移交;对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其它案件,由各单位直接向局纪检监察室移交。经局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和进一步调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经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纪检监察室正式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市监察局。

三、检查重点及责任分工

根据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各责任单位定期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后报送局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我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否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是否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责任单位:开发处、纪检监察室、法规处、污控处、生态处、监察支队。

牵头单位:开发处。

(二)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责任单位:、污控处、开发处、生态处、法规处、监察支队、危废中心。

牵头单位:污控处。

(三)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贾鲁河流域,新密市造纸厂群和耐火材料行业,巩义市化工、碳素行业和米河地区的水泥企业群,登封市阳城铁合金、刚玉、碳化硅行业,荥阳市电镀和碳素行业,郑州市区机动车冒黑(蓝)烟和尾气超标排放等重污染区域、重污染行业,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是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黄河、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责任单位:污控处、开发处、生态处、监察支队、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

牵头单位:污控处。

(四)企业执行有关排污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责任单位:监察支队、污控处、监测站。

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五)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现象等。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法规处、污控处、开发处、生态处、监察支队。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六)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进度情况,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各自责任目标分包县、区)。

牵头单位: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此次在全国范围内由环保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环保部门要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重点,同监察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环境保护执法难、推动环保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有利时机,在工作中要有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树立大局意识和配合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探索与监察部门配合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工作经验,为今后拓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领域、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三)要加大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和涉及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按照省统一要求,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分步实施。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和局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切实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使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检查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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