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监察局:
现将《郑州市环保局 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 ○ ○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郑州市监察局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二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豫环〔2005〕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全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我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我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否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是否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5个重污染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包括:贾鲁河流域;新密市造纸和耐火材料行业;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铁合金、刚玉、碳化硅行业;荥阳市电镀和碳素行业;巩义市化工、碳素和米河地区的水泥等行业。以及黄河、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排污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现象等。
(六)检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进度情况,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7月)
全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确定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察,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在抽查和重点检查之前,市环保、监察部门要组成督察组,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正。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
全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应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理尚未落实的,要在9月21 日前落实到位,并进行公示。10月份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意见确定的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全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市)、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在全市纠正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检查中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我市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省政府52号令的要求,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对私设暗道排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
(三)创新环境管理措施,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一是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对纳入市、县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派驻监管人员,确保责任到位;二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各级环保部门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逐一进行梳理,筛选出违法排污的重点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到位,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四是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惩罚性制度。对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区,或者出境水断面连续三次超标的地方,将暂停当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督促当地加大整改力度。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查清违法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全市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出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和监察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检查 意见 通知
抄报:省环保局,省监察厅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