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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正在报批)的要求,我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完成,各市均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是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实现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基础性工作。减排计划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为: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完成减排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报批)
 (6)“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征求意见)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8)《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9)“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征求意见)
 (10)“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征求意见)
 (11)《2006年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1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13)《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3、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过程提出综合工作方案,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要充分做好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衔接,分析节能降耗工作对污染减排工作的促进作用,重点提出各项节能降耗措施之后的污染减排针对性工程对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005年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现状分析和未来综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径分类进行归纳。对不在统计口径内的面源等不纳入计划编制重点,对不削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工程措施不纳入项目清单。淡化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分析,着重强调同口径范围内数据的年际变化。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在于规划各项工程、措施,要以能形成连续稳定削减能力的硬件建设为主,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的工程因素作为核心、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减排量为重点和加强监管为辅助作为主要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不能按照GDP零增长测算静态的工程削减能力需求,各项措施的削减量要在最不利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工程富裕能力。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应以实现从上到下的约束性指标为基本要求,通过计划的编制,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年度、部门、地区,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各年度计划要有辅助性的监测和支持指标,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以使污染减排工作纲举目张,便于自查和核查。
 (5)可达性原则:减排计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各地市的实际,企业污染减排责任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各项对策措施要具有可操作和可实施性。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地市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互吻合,强化可达性分析。
 4、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实行双基准年。即今后每年的总量减排实施计划均要明确比2005年和计划的上一年度减排的目标。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省局、市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确定,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增减情况按照省局公布的环境统计数据正式核算数据确定。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总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如面源、农村生活源等),不产生二氧化硫和COD动态变化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另外,计划编制强调属地原则,即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论企业隶属,均应包括在计划内,有关项目、治理计划需要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衔接。
 5、目标确定
 减排目标的表达以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形式,减排目标必须考虑新增量、工程实施进度等因素。
 (1)“十一五”总目标
 全市“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目标: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COD 6.26 6.19 5.90 5.63 5.42 5.21 
削减量 16.7%  0.2990    
SO2 17.06 16.46 15.8 ―――― ――― 14.4 
 15.6%  0.6600    
 
 2007、2008、2009、2010年4年污染减排目标需要考虑本辖区2006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统计数据实际情况。
 (2)年度削减计划目标
 各地要按照“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根据2006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统筹考虑,做好后四年年际削减目标的平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
 年度削减计划,应以每年计划和实施的减排工程、措施、对策,实事求是地形成各年度削减效果,合理推算确定每年削减目标。
 各地可以将2007年已经公布和报人大、政府批准的年度减排目标作为本年计划目标,
(二)现状分析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体情况
 说明本辖区2005年和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在进行现状分析和减排措施分析时,应特别注意将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类分析。要将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到发表调查单位、非发表调查单位和生活源三部分(其中二氧化硫重点调查单位还要分解到火电行业)。削减方案应按此进行分类,预测也应落实到这三类。其中,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采用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单位。
 非发表调查单位即环境统计办法中的年报非重点调查单位,占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量的15%的部分。在编制减排计划时,需要特别注意,非发表调查工业源每年削减比例(占非发表调查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不宜高于本省发表调查源削减平均比例(发表调查源削减量占发表调查源排放总量)10%。
 编制减排计划时,要避免同一污染源重复计算排放量和减排量。
 2、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说明各市(地)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签订的总量目标责任书中2008年及2010年总量目标的差距。
 3 、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说明本省主要排污行业(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油加工、化工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的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照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分别说明其排放情况。火电行业要逐一列出全口径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煤炭消耗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数据要与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一致。
 要详细说明重点排污单位2005年和2006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2006年排放量变化情况。
 4 、减排战略和重点分析
 基于本辖区经济发展,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状况,评估总量减排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分别按照行业、地区和污染源种类对总量削减可能及削减潜力进行分析,提出本省减排重点方向和重点途径。
(三)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在总量现状分析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污染物的排放趋势和新增量做出科学分析和定量预测,这是减排计划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现状基础上,在“十一五”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略高于10%、节能降耗任务如期完成、新建项目环保措施全部到位的条件下进行预测。“十一五”期间将新增一大批燃煤发电机组和其它污染排放企业,城镇化水平也将同步提高,将新增大量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存量削减的任务远高于静态削减量。因此,各地应充分测算新增量,合理提出减排工程需求,避免污染减排综合措施不充分、不到位。
 新增量的预测,按照确定的方法,确定2010年比2005年和2006年的新增量 。预测新增量与2005年和2006年的环境统计数据关系不大,不能简单地用环评批复项目排放量逐一累加作为新增量,也不能用预测年投产项目排放量累加作为年度新增量。
 1、社会经济发展情景预测
 (1)城镇人口预测
 可采用城镇常驻人口或者非农业人口进行测算,但其口径应与2005年环境统计相同。
 总人口、城市化率等数据优先选用本辖区规划数据。城镇人口预测不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应注意总人口、城镇化率各年的合理差异。进行年度预测时,可以按照不同年份相同比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2) 经济发展预测
 主要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预测、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等。
 国内生产总值预测:按本辖区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和参考2005年、2006年实际GDP增长速度,确定本辖区国内生产总值预测值。
 工业增加值预测:根据生产总值预测结果和当地一、二、三产业的比例测算得到。其中不同年份第二产业增加值比例可根据2005年(或2006年)工业增加值现状、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确定的2010年工业增加值构成内插获得。工业增加值基数使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没有工业增加值预测数据的,可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第二产业所占比例进行计算。
 新增能源消费量预测:新增能源消费量包括新增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和电力煤炭消费量。
 根据基准年单位GDP能耗、2010年GDP、单位GDP能耗降低20%(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扣去基准年能源消费总量,即为2010年同基准年相比新增能源消费总量。
 根据基准年煤炭在能源消费量的比例,确定2010年煤炭消费量(原煤=标准煤炭×1.4),扣去基准年煤炭消费总量,即为2010年同基准年相比新增煤炭消费总量。电力煤炭消费量根据电力生产弹性系数和火电在发电量的比例,确定2010年新增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煤/kwh,确定2010年同基准年相比新增电力煤炭消费总量。
 辖区内有“十一五”能源规划数据的,可以直接采用。
 2、COD新增排放量预测
 工业和城镇生活COD排放合计视为全部COD排放量。面源以及其他不在环境统计口径内的因素暂不考虑。各地可以根据近年来工业、城镇生活COD排放量的变化趋势,对预测COD排放量数值进行校核、分析和适当调整。
 (1) 工业COD 排放新增量预测
 用排放强度法预测工业COD 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基准年工业COD排放强度×2010年GDP增量。
 基准年工业COD排放强度=基准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基准年GDP(亿元)。2008、2009、2010年度计划编制时,可以根据最近年份的工业COD排放强度进行修正。
 此处所说的排放量,指的是经过企业治理设施但没有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处理设施进一步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
 (注:此处若用“基准年GDP(扣除)”作基数,即扣除了“不产生水污染物或产生很小量水污染物的主要行业增加值”后GDP的剩余量。譬如扣除的行业为: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②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③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计算如下:
 2006年全省GDP为12464亿元,扣除上述6个行业1633亿元后,GDP(扣除)=11013亿元。假设2007年GDP增幅为12%,达到13960亿元,根据上述6行业2006年增加值的增长率经折合后,增增加值为1716亿元,2007年GDP(扣除)=12243亿元,GDP(扣除)的增长率为11.175%,变化不大。)
 基准年工业COD排放强度取2005年或者2006年数据。 各市计算工业COD排放强度应采用省环保总局核算认可的COD数据。
 (2)生活COD排放新增量预测
 用产生系数法预测生活COD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人口数)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生活COD排放新增量为新增城镇人口与COD产生系数乘积。
 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环境统计中统一规定的COD产生系数(有实测数据的需要详细说明,对与统一的统计系数取值差异大的,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与基准年该数据取值保持一致。
 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
 例如:我省2005年GDP为10535亿元,而GDP增长速度06年为14.1%,07、08、09、10四年均暂定为12%,则2010年GDP为18898亿元。2005年全省工业COD排放量为34.3万吨,按照GDP增长速度核算,2010年工业COD排放量为61.5万吨,新增27.2万吨;按照城市化率计算,2010年城镇人口将增加1100万人,生活COD排放量将由37.8万吨上升为63.9万吨,新增26.1万吨;而2010年我省COD排放量将控制在59.9万吨,须削减27.2+26.1+12.2=65.5万吨,国家已经认可我省2006年削减了10万吨,但后4年仍需削减55.5万吨才能完成我省制定的计划,任务仍十分严峻。
 3、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预测
 二氧化硫排放量预测分为电力工业和非电力两部分。
 (1)电力工业SO2新增排放量预测
 火电行业SO2新增量=电力燃煤增量×含硫率×0.8×2×(1-三同时执行率)+电力燃煤增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三同时执行率。(2006年全国新建机组脱硫三同时执行率为70%。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年度计划按新投产机组脱硫设施实际投运时间计算脱硫量)。
 (2)非电力SO2新增排放量预测
 生产工艺排放二氧化硫量预测,采用排放强度法预测二氧化硫新增量。根据非电力煤炭新增量和基准年排放强度,预测非电力SO2新增量= 基准年本市排放强度×(2010年煤炭增加量-电力行业煤炭增加量)。
 同时,可按照2006年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增加速度预测2010年产量,依据单位产品产量排污系数,预测新增量,同排放强度方法比对,按取大数原则,确定新增量。
 注:燃煤量也可根据火电发展规划和节能降耗实施计划综合确定。
 例(简单估算): 2005年我省万元GDP能源消耗量为1.38吨标煤,能源使用总量为14538万吨,若燃煤占能源结构的75%,则燃料煤为10904万吨。按照我省节能降耗计划,2010年万元GDP能源消耗量为1.10吨标煤,按照上述GDP增长速度测算,2010年燃料煤为15647万吨,比2005年增加4744万吨。仅此一项将增加SO2产生量为4744万吨×1.0%×1.6=76万吨。假设到2010年新增燃煤85%经过脱硫,脱硫效率85%,则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76万吨+85%×76万吨×15%=21万吨。另外,生活、炼焦、钢铁、有色、水泥、石油(石油焦)等行业假设会增加9万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即新增量共约30万吨,即2010年我省要二氧化硫排放量将从2005年的162+30=192万吨削减为134.2万吨。
(四)产业结构调整减排实施方案
 产业结构调整减排只针对到现有企业。涉及到已经在新增量部分、节能降耗部分考虑过的或者重复计算的部分,应不包括在产业结构减排削减量部分,应特别注意扣减和抵消部分。
 产业结构调整减排量计算方法为:
 COD:因企业关停直接导致的COD排放减少量=关停企业基准年工业增加值×关停企业所在行业基准年平均排放强度。
 SO2:因企业关停直接导致的SO2排放减少量=关停企业基准年煤炭消费量×关停企业所在行业基准年单位煤炭消费排放的SO2量。
 若淘汰关停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差异不大的,产业结构关停减少的污染物量实际上折射到新建项目上,产业结构关停调整的污染物减排量实际为零。
 应注意,对于电力行业,扣减部分实际为不同规模火电厂发电煤耗的差异部分,由于包括电力行业在内的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新增量采用的是燃煤量测算方法,因此,产业结构减排量实际上已经包括在计算范围内,不应计算产业结构减排量。但工艺过程中结构调整产生的减排量可以按照此进行计算。
 产业结构减排实施计划比较明确、削减量比较大的项目,应按照污染减排发生的实际月份进行计算直接减少量,不能按照全年天数预测削减量。对于工程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减排项目,与此类似。关停企业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基准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排放量(按照实际关停月份)计算。
(五)工程治理减排实施方案
 完成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是通过工程治理减排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是工程减排措施的重点。
 1、COD减排方案
 COD削减能力=城镇生活COD削减能力+工业COD削减能力。其中工业COD削减能力还要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削减能力、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削减能力。
 (1) 污水处理厂削减能力测算
 ①新建污水处理厂削减能力测算
 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和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建两种类型。
 COD削减能力=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运行天数×(进水浓度-出水浓度)×现有负荷率。
 原则上污水处理厂削减量不宜高估。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污水处理负荷率、进水出水浓度等可以按照现有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可按照330计算(事后总量核定和统计按照实际运行天数计算),进水COD浓度可用设计浓度代替,出水COD浓度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的出水浓度计算,进水出水浓度差不宜高于300mg/l,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应在参考区域总用水量的前提下,按照预计能够达到的收水水平进行预测。
 ② 通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与完善形成的削减能力测算
 鉴于目前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水管网系统尚不完善,“十一五”期间通过收集管网改造与完善可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增加COD削减能力。
 新增COD削减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运行天数×(进水浓度-出水浓度)×新增负荷率。
 ③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形成的削减能力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污水的再生利用率将有显著提高。譬如,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省辖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因此,城镇污水的再生利用将削减COD的排放量。
 COD削减能力=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运行天数×城镇污水出水浓度(或再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2)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削减能力测算
 工业企业做到达标排放后,可通过污染深度处理提升治污水平,同时可通过开展清洁生产或再生水利用等途径做到废水减量,从而削减COD排放量。
 污染深度处理形成的COD削减能力=污水深度处理能力×运行天数×(深度治理设施进水浓度-出水浓度)
 再生水利用形成的COD削减能力=污水再生利用能力×运行天数×利用水浓度
 清洁生产形成的COD削减能力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项目可研报告数据等计算。
 污水处理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进水浓度均应取实测值,出水浓度取标准值。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减排量(包括COD和二氧化硫)预测应客观准确,不能夸大甚至超过2005年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统计量。
 2、二氧化硫治理工程
 (1)工程项目确定方法
 各市应结合省政府与省辖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项目,科学增加其他SO2排放量大、对环境质量影响大的重点污染源和超标排放源治理项目,确保完成辖区内SO2工程减排任务。
 工程减排的重点是工业锅炉烟气脱硫(尤其是火电行业)、钢铁烧结机头烟气脱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酸性尾气综合治理等项目。
 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地点、生产设备编号、生产能力、治理工艺类型、工程进度、预计二氧化硫削减量等。
 (2)二氧化硫削减量计算方法
 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全年稳定运行情况下,二氧化硫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脱硫设施的二氧化硫削减量(吨/年);
 —燃料消耗量(吨/年);
 —燃料硫份(%);
 —脱硫效率(%)。
 不同脱硫技术的脱硫效率按全年平均运行情况取值(小于设计脱硫效率)——①石灰石/石膏法或海水脱硫法取值不高于85%;②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取值不高于80%;③单机容量大于(含)2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锅炉,若有在线监测设备且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按照全年平均脱硫效率取值,没有在线监测设备或未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取值为零;④其他方法脱硫效率取值不高于70%。
 污染治理设施减排量要考虑能力和实际效率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计划投产时间进行预测,对较小的单项治理工程也可以按照全年计算(事后总量核定和环境统计按照实际运行天数进行核算)。
(六)监督管理减排实施方案
 1、监督管理方案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三大”体系(指标、监测、考核)建设方案及其实施计划;对循环流化床脱硫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其他与污染减排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总量台账制度。
 2、稳定达标排放形成的污染减排方案
 重点污染企业排放达标或稳定达标管理措施,包括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削减量等,并适当说明测算依据。其中2010年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
 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较高的地区,应重点提高其稳定达标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严格杜绝偷排等违法行为。该部分削减量的预测主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并对测算依据进行适当的说明。
 各地对某企业稳定达标减排量计算时,要充分考虑该企业2005年环境统计总量数据对应的达标率,不能片面降低2005年达标率从而变相虚增减排量。
 各省稳定达标形成的污染减排量不超过本省污染物减排总量的2%。
 3、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减排方案。
 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估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即估算现行排放标准与新标准两种情景方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差值。计算中主要依据实施新标准的行业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等预测数据,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可通过各地区基准年的该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废气排放系数与预计的行业工业增加值的乘积求得。
 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现行标准下该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新标准下该行业污染物排放量。
 新标准下污染物排放量=基准年废水(废气)预测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此部分只计算现有行业监督管理的减排量,对于未来新建企业不考虑此部分减排量的计算。
 本部分投资和项目只包括提高达标率、提高排放标准的企业治理项目及其投资。其他的治理工程应包括在治理工程减排中。本部分投资估算也不包括三大体系等监管能力建设。
(七)综合辅助方案
 (1)辖区内对于统计范围或口径之外(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工程及措施,如面源、农村生活源等。这些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不纳入总量环境统计范围,但采取削减工程或措施后能够有效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2)结合本辖区环境状况,除国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之外,本辖区增加的需严格控制的或纳入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工程和措施。如对于氨氮、烟粉尘的总量控制措施。
 (3)已经在节能降耗指标、排放强度数据变化中得到反映的工程措施,如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燃煤改清洁能源、技术进步等。
 (4)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等其他项目,如新建火电厂脱硫项目等;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减排等均以现有企业为对象,不包括新建项目措施部分。二氧化硫排放量预测没有考虑新建电厂脱硫等政策性要求,工程治理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督管理减排等削减量实际上与预测新增量扣减脱硫后的排放量是平衡的。
(八)可达性分析
 1、部门职责分解和组织领导
 减排计划应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对于产业结构、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具体减排措施,落实到承担单位,明确责任目标完成的责任主体和考核指标。
 2、投资需求及落实情况
 说明减排计划中各项方案措施所需投资情况,包括与主要污染物削减有关的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投资需求、资金来源,明确资金渠道和落实情况,说明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保障措施,兼顾资金需求和供给实际,进行资金供需平衡和可能分析。
 3、政策措施
 说明本省为推动减排计划实施制定或计划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目标分解办法、目标考核责任制、监督管理办法、淘汰关停落后生产能力的相关政策、地方排放标准、行业或项目准入标准、财政、税收等,以及保障工程措施落实的各项政策。
 4、可达性分析
 通过以上减排措施实现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及配套的保障政策,对比省、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三者之间的平衡分析,并保留一定的预留和工程运行实际,对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可达性分析,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影响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和环节。
(九)减排计划的实施
 各地上报减排计划时,将2007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单作一章予以详细论述。2008年、2009年、2010年实施方案将在本计划和2007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上,结合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并做针对性动态调整后于当年2月上旬报送省环保局。年度减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总量基数,新增量预测,减排年度目标和分地区目标,各项减排措施,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减排计划项目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并可以按照上述章节进行编排。
 减排计划的编制,实质在于提出未来污染物产生量新增、年度目标、各类削减工程和能力需求,
 各地的减排计划要作为本辖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逐级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确保投入到位、政策到位、执法监督到位、能力建设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动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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