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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之第十条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此条款规定,加强管理,决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如有上述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责任人:
承诺单位: (单位公章) 日期: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承诺单位填写,一份留存,一份报当地县(市)、区环保局,一份报市环保局。